佛山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居住-【资讯】
袁媛
近日,佛山市发布了《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租房30日内需备案、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居住等新规定。
30日内需办理备案
根据《办法》,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委托代办的(包括自然人、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三)商品房屋租赁合同。
若商品房屋租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商品房屋租赁备案的部门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住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而行政单位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时,应当开具收件凭据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
四种情形不得出租
根据《办法》,有四种情形的商品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违反该规定的,由区住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罚款。
根据《办法》,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住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规定商品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承租人转租商品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商品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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