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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信息保护你我都是受益者

发布时间:2020-02-03 04:26:08 阅读: 来源:剪脚机厂家

硅谷网12月23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将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的消息,引起网民强烈关注。不少专家撰文明确支持加强网络立法,认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这一立法,对于网络信息保护和管理意义重大,是国家推动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的重大举措。网民对此也十分关注,人民网、新华网、腾讯网、新浪网等知名网站相关话题的论坛、博客、微博客帖文和新闻跟帖达5万多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诽谤、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今年9月,全球知名的信息安全服务商赛门铁克(Symantec)发布的诺顿网络安全报告显示,84%的中国在线成人在以往的生活中曾遭受过网络犯罪侵害,仅在过去一年中,被网络犯罪侵害的在线成人就达72%,平均每位网络犯罪受害者蒙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126元。(12月22日《瞭望》周刊)从钓鱼网站信息窃取、网络谣言、网络暴力到恶意泄露个人信息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范围之广,程度之深,令人触目惊心。

互联网本是信息自由的天堂,无限量的信息技术平台,为人们学习知识、获取信息、丰富社会交往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当越来越多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人轻而易举拿到网络平台上晾晒,并被人用来牟取非法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种局面就必须依法严加遏制了。在信息时代,信息既意味着权力,也意味着权利,公民的个人信息承载着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人身安全等多种个人权利,在网上随意泄露、扩散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可避免会让公民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

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是专为网络侵权而设,但为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此基础上,还需要针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点和当前网络信息保护的现状,制定具体详尽、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最大限度遏制、阻塞违法网络信息传播;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技术手段,强化对职能部门的责任约束,提高追惩违法网络信息传播的能力,加大打击、震慑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应当看到,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与促进网络信息传播、通过网络平台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并不矛盾。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共利益和公共事项进行的监督,有时会涉及公民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应当与公共利益、公共事项有直接关系,与公共利益、公共事项无关的个人信息,则应当受到严格保护,不能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为由随意披露。因此,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需要制定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厘清公民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公共事项的关系,既要保护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权利,也要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从根本上说,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有利于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每个公民都将是受益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有关议案,这一立法之所以获得网民支持,原因正在于此;网民积极参与立法讨论,为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提出意见建议,其动力也在于此。周常武(北京学者)

(责任编辑:硅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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